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6] 31 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 [2012] 140 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4] 66 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程中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场地调查评估工作阶段实际需要,编制《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和结果呈报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备案。
1、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实施方案
2、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监测
3、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4、协助场地责任单位完成其他相关备案程序
5、开展场地环境监测工作(现场采样及实验室分析)
6、开展场地环境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7、编制《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
8、编制《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
9、编制《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10、协助场地责任单位完成其他相关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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