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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 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21.01.14
信息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保障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


佛山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保障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评审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 “市生态环境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评审的专家库( 以下简称“专家库” ) 的设立、维护和专家管理。专家库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市区共享、规范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丰富工作经验的,以独立身份参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征集并设立,主要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  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在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及各项政策。

      (二)负责专家征集、专家库资料汇总、数据更新等日 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专家技术交流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与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应由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土壤环境调查、地下水环境调查、水文地质、风险评估、土壤修复、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工程结构等相关领域熟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构成,以满足技术评审的专业性、全面性 需要。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作风正派,能坚持 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做出独立、公 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二)熟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掌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修复等评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涉及的专业或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 5  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到中级。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评审工作。

      (六)无犯罪记录。

      (七)自愿参加评审活动,自愿签订承诺书(见附件 1 ),自觉遵守专家评审活动的规章制度,接受统一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入库程序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定向邀请的方式。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需填写《佛山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2 ),并附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获奖证书、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身份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属于单位推荐的还需要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推荐单位和本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入库专家名单进行筛选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佛山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 要进行增补和调整。

第八条 负责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修复等报告评审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评审事项,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当佛山市专家库专家不满足项目需要时,可抽取国家或省专家库中的专家作为补充。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组成原则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修复等报告评审。调查 报告评审一般分为现场审查和会议审查两部分,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3 人,较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调查报告评审不 得少于  5 名,并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涉及到地下水受到

污染的评审,应至少有 1 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不 少于  3 人,专家组应熟悉地下水环境调查、环境监测、水文地质、地下水修复等领域。

第十条 专家劳务费发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详细请看附件:佛山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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