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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

作者: 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 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日期: 2021.01.20
信息摘要:
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 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 CMA资质, 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

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 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 CMA资质, 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机构,专业提供港口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服务,出具权威港口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港口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

港口建设项目验收调查技术要求

1 水环境影响调查

1.1 调查内容

        a) 调查与本项目相关的国家、地方水污染控制政策、规定和要求。

        b) 调查项目所在水域的环境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项目所在地的河流、水库、水源地等水体情况(与项目相对位置关系、联系等)。

        c) 明确调查范围内水环境敏感目标分布的情况、与项目相关水体的环境功能区划。

        d) 调查项目所在海域或水域的环境水文特征(潮汐与潮流、丰枯水期的水文资料等)。

        e) 调查项目的用水情况、用水量、循环水量、排放水量、污水处理、回用及排放情况。

        f)  应给出以下图表:调查区域的近岸海域、河流等水体水系分布图,调查范围内水体(包括项目污水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区划图、海洋功能区划图,项目与海水浴场、养殖区、水库、水源地等敏感水域相对位置关系图等。

1.2 水污染源调查与监测

1.2.1 水污染源调查

        调查分析污水产生环节和水污染源排放情况,列表说明污染源、排放量、排放去向、主要污染物及采取的处理方式,说明污水处理设施与其他公用设施的依托关系,提供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营期污染源包括:港区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含尘污水、集装箱洗箱污水、机修含油污水等)、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港区初期雨污水等。

1.2.2 水污染源监测

        a) 监测布点

        达标监测点:监测点设在项目的污水排放口  ₒ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监测: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口设置监测点。

        具体布点方法参照执行 HJ/T 91。

        b) 监测因子

        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监测因子一致,当工程变更而增加新的主要污染物时,可适当增加监测因子。

        常规监测因子为: pH值、COD、悬浮物、总磷、氨氮和石油类。

        视污水类型(如集装箱洗箱污水)可适当增加特殊监测因子:挥发酚、氧化物、碑、汞、六价铬等。

        d) 监测频率、采样与分析方法

        按照 HJ/T91、GB 17378.1-7等国家相关规范和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

        e) 给出水污染源监测点位图,注明监测点位与污染源的相对位置关系。

1.3 水环境质量监测

1.3.1 布点原则

        a) 不同环境功能区划、不同海洋功能区划处分别设点;

        b) 水环境敏感目标处必须设点;

        c) 污水排放口附近可设点;

        e) 水动力条件有明显区别的水域应分别设点;

        f)  布点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点位相一致,尽量利用地方水质控制点位,当以上点位不能满足调查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背景监测点。

1.3.2 监测因子

        a) 常规水质监测项目

        一般包括:水温、 pH值、盐度(河水水质监测为氯离子)、悬浮物(SS)、溶解氧(DO)、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高猛酸盐指数(河水水质监测CODc)、氨氮(NHs - N)、无机氮(以N计)、活性磷酸盐(以 P计)、总磷、石油类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LAS计)等。必要时进行特征因子的监测。

        b) 常规沉积物监测项目

        有机碳、石油类、烷基汞、铜、铅、六价锯、碑、镉和锌。

        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监测因子一致,当工程变更而增加新的主要污染物时,可适当增加监测因子。

1.3.3 监测频率、采样与分析方法

        按照  GB 17378.1 ~ 7、HJ/T91, GB 12763.1 , GB 3097 , GB 3838、GB 8978、GB 18668 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

1.3.4 提供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位图,注明监测点位与污染源的相对位置关系。

1.4 调查结果分析

1.4.1 水环境监测结果分析

        a) 明确水环境超标、达标情况,并分析超标原因;给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

        b)  评估水环境敏感目标的受影响程度,分析项目排放污水受纳水体的受影响程度、范围以及环境功能区管理目标的可达性。

1.4.2 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在内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分析与建议。

1.4.3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2 环境空气影响调查

2.1 调查内容

2.1.1 调查与港口建设项目相关的国家、地方大气污染控制政策、规定和要求。主要针对工业粉尘、烟尘和二氧化硫等的控制要求展开调查。

2.1.2 调查环境空气敏感目标分布的情况,列表说明保护目标的名称、位置和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对比变化的情况。

2.1.3 调查项目试运营以来的废气排放情况

      港口建设项目废气污染源一般包括锅炉烟气、总悬浮颗粒物(散货码头)、油气、化学品气体(油品化工码头)、作业机械尾气(集装箱码头)等,废气排放调查应说明污染源位置、排放量、排放特征(点源、面源、线源)等。

2.2 环境空气污染源调查与监测

2.2.1 环境空气污染源调查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空气污染源调查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

        a) 点源:主要指项目范围内的锅炉烟气排放等情况。

        b)  面源:港口建设项目作业区散货码头装卸、堆放贮存粉尘(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原油、化学品码头气体排放(非甲烷总桂、苯系物等)、集装箱码头机械作业尾气(二氧化氮)等。

        c) 线源:试运营期疏港公路汽车运输废气(二氧化氮)等。

        应列表说明环境空气污染源位置、排放量、排放方式(有组织与无组织、间歇与连续排放)、排放去向、主要污染物及采取的处理方式。应提供废气或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产生工艺(或环节)示意图。

2.2.2 环境空气污染源监测

      包括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的去除效果监测和废气排放达标情况监测,按有组织排放源、无组织排放源和废气处理设施效果监测分别确定以下内容:

      (1) 监测布点

        1) 有组织排放源(如港口锅炉)监测点:污染源排放口。

        2) 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点:按照GB 16297中的要求确定。

        3)  废气处理设施(如港口锅炉除尘脱硫装置)监测效果:对进入处理设施前的废气和处理后的废气分别监测。

        4) 无组织排放源污染治理措施效果监测:分别对照治理设施是否运行进行监测。

         2) 监测因子

        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监测因子一致,当工程变更而增加新的主要污染物时,可适当增加监测因子。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 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2) 散货码头、堆场作业起尘点: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

        3) 油品、化工码头:非甲烷总桂、苯系物、挥发酚、甲醛等特征污染物。

        应根据港口接卸的具体货种适当增加特征监测因子。

        ( 3) 监测频率、采样与分析方法

        按照 GB/T 5468、GB 16297、GB/T 16157、GB 3095、GB 13271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                                 _

        ( 4)  给出环境空气污染源监测点位图,注明监测点位与污染源的相对位置关系,监测点标识釆用规范用法。

2.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2.3.1 布点原则

        在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文件中有特殊要求,或者工程影响范围内有环境敏感目标的项目,应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点位(环境敏感目标等),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当以上点位不能满足调查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监测点。

2.3.2 监测因子

        原则上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监测因子一致,当工程变更而增加新的主要污染物时,可适当增加监测因子,还应根据具体货物适当增加特征监测因子。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因子推荐选择:可吸入颗粒物、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如果是油品化工码头等特殊项目,应增加非甲烷总桂、苯、乙烯等特殊监测因子。

2.3.3 监测频率、采样与分析方法

        按照 GB 16297、GB/T 16157等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中推荐的方法进行。

2.3.4 提供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点位图,注明监测点位与污染源的相对位置关系,监测点标识采用规范用法

2.4 调查结果分析

2.4.1 废气环境监测结果分析

        a)给出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率,明确达标情况,分析超标原因和治理方向。

        b)评估环境敏感目标的受影响程度,分析调查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受影响程度、范围以及环境功能区管理目标的可达性。

2.4.2 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分析与建议

        a) 分析现有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b)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补救措施。

3 声环境影响调查

3.1 调查内容

        a)调查范围内的声环境敏感目标(包括与工程配套建设的疏港公路沿线的敏感目标)的分布情况,列表说明声环境目标的名称、位置和规模。

        b) 港口所在地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对照各环境敏感目标和港区边界应执行的标准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有无变化。

        c) 调查港口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营以来的噪声情况,重点针对港口作业机械、运输车辆等噪声源,调查内容包括源强种类、声场特征、声级范围等。

        d) 调查项目降噪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结合环境监测分析其实际降噪效果。

3.2 声环境监测

3.2.1 布点原则

        一般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点位,当其不能满足调查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环境噪声监测点。

3.2.2 常规监测点

        港口建设项目声环境监测布点分为厂界(港界)、主要进出港道路两侧、环境敏感目标和降噪效果的监测。

3.2.3 监测频率、采样与分析方法

        按照 GB/T 12349, GB/T 14623、GB 3096、GB 12348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

3.2.4 提供声环境监测点位图,注明监测点位与项目的相对位置关系

3.3 调查结果分析

3.3.1 声环境监测结果分析

        a) 统计分析项目港界(厂界)达标情况。

        b) 统计分析声环境敏感目标达标情况,对环境评价文件中预测超标的点应进行重点分析。

        c) 当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背景值较高时,应结合现状监测进行背景值的修正。

        d)  当调查工况不能达到验收条件时,应按照初期设计能力校核其厂界达标情况以及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3.3.2 声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分析与建议

        a)  评估声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声环境敏感目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明确给出声环境保护措施的降噪效果。

        b)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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