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方案制定
1 废水排放监测
所有磷肥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其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
自动监测 |
|
pH 值、氟化物、悬浮物、总氮a |
周 |
月 |
|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
总砷 |
月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
自动监测 |
— |
pH 值、悬浮物、总氮a |
周 |
— |
|
雨水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 |
月 b |
|
a 总氮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总氮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b 排水期间按月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 |
2 废气排放监测
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磷肥工业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2 执行。
表 5 磷肥工业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产品 |
生产工序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磷酸 |
原料制备 |
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酸解反应 |
反应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氟化物 |
月 |
|||||
过滤 |
过滤机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氟化物 |
月 |
|||||
磷酸一铵/ 磷酸二铵
|
中和反应 |
反应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氨 |
季度 |
||||
成品制备 |
喷雾/造粒 |
造粒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氨 |
季度 |
|||||||
氟化物 |
月 |
|||||||
干燥
|
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氟化物 |
月 |
|||||||
二氧化硫 a |
月 |
|||||||
氮氧化物 |
月 |
|||||||
|
筛分 |
筛分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破碎 |
破碎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冷却 |
冷却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成品包装 |
包装尾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重过磷酸钙/过磷酸钙
|
原料制备 |
磷矿烘干 |
烘干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二氧化硫 a |
月 |
|||||||
氮氧化物 |
月 |
|||||||
磷矿石破碎 |
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酸解反应 |
反应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氟化物 |
月 |
|||||
硫酸雾 b |
半年 |
|||||||
成品制备 |
造粒 |
造粒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干燥 |
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二氧化硫 a |
月 |
|||||||
氮氧化物 |
月 |
|||||||
筛分 |
筛分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破碎 |
破碎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成品包装 |
包装尾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硝酸磷肥/ 硝酸磷钾肥 |
原料制备 |
磷矿石破碎 |
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磷矿粉烘干 |
烘干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二氧化硫 a |
月 |
|||||||
氮氧化物 |
月 |
|||||||
磷矿粉焙烧 |
焙烧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二氧化硫 a |
月 |
|||||||
氮氧化物 |
月 |
|||||||
磷矿粉冷却 |
冷却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酸解反应 |
反应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氮氧化物 |
自动监测 |
|||||
氟化物 |
月 |
|||||||
过滤 |
过滤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氟化物 |
月 |
|||||
中和反应 |
反应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氨 |
季度 |
|||||
|
转化 |
转化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氨 |
季度 |
||||
成品制备 |
造粒 |
造粒尾气处理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氨 |
季度 |
|||||||
干燥 |
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二氧化硫 a |
月 |
|||||||
氮氧化物 |
月 |
|||||||
筛分 |
筛分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破碎 |
破碎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冷却 |
冷却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成品包装 |
包装尾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钙镁磷肥/ 钙镁磷钾肥
|
原料制备 |
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炉料熔融
|
高炉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二氧化硫 |
自动监测 |
|||||||
氮氧化物 |
自动监测 |
|||||||
氟化物 |
月 |
|||||||
成品制备
|
干燥
|
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放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二氧化硫 |
月 |
|||||||
氮氧化物 |
月 |
|||||||
研磨 |
球磨机尾气处理系统排放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成品包装 |
包装尾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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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硅酸钠/ 氟硅酸钾
|
复分解反应 |
反应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氟化物 |
季度 |
||||
成品制备 |
干燥 |
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冷却 |
冷却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成品包装 |
包装尾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注: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
||||||||
a 采用燃煤热风炉的排污单位。 b 生产过磷酸钙的排污单位。 |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
表 3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工业类型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磷肥工业 |
排污单位厂界 |
颗粒物、氨、氟化物 |
季度 |
钾肥工业 |
颗粒物、氯化氢 a |
半年 |
|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
|
颗粒物、氨、氯化氢 b |
季度 |
|
硫化氢 c、臭气浓度 c |
半年 |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
颗粒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半年 |
|
注:具有生化污水处理站的排污单位,除表内监测指标外,还须在厂界监测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最低监测频次与其行业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一致。 |
|||
a 采用曼海姆法生产硫酸钾的排污单位。 b 采用低温转化法生产硫基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排污单位。 c 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排污单位。 |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各类压缩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监测,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 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空气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参照 HJ 2.2、HJ 194 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4执行。环境空气监测时间应与厂界周边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时间同步。
表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所属行业 |
目标环境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磷肥工业 |
环境空气 |
颗粒物、氟化物、氨 |
半年 |
4.3 有磷石膏渣场的排污单位须监测磷石膏渣场地下水,按照 GB 18599 及 HJ/T 164 中的 相关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11 执行。
表5 磷石膏渣场地下水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磷石膏渣场地下水(对照井、污染监视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
|
pH 值、总磷、氟化物、砷
|
季度
|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表 11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 5.1.1 和 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 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11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 (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需求按照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 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 涉及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物肥料和微生物肥料两种以上工业类型的排污单位,监测方案中应涵盖所涉及工业类型的所有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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