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废气排放监测
1 食品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1.1 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检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1.2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1 食品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备注 |
颗粒物废气处理设施 排放口 |
颗粒物 |
半年 |
适用于原辅料储运、输送、破(粉)碎、烘干、筛分及产品的烘干、造粒、包装等有颗 粒物排放的生产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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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风炉、加热炉等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 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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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 |
半年 |
适用于有热风炉、加热炉的生产工序 |
流化床等干燥设施废气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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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甲烷总烃 |
半年 |
适用于产品及其副产品干燥过程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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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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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非甲烷总烃 |
半年 |
适用于油炸、煎炒、烧烤、烘焙等涉及油烟排放的生产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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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气体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臭气浓度、氨a、硫化氢a、三甲胺a、二甲二硫醚a、甲硫醚a、甲硫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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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 |
适用于以水产品为原料进行罐头等食品加工,有恶臭废气收集、净化等车间排气筒的 生产工序或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气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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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排放参数。 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监测指标。 |
2 食品厂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食品厂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表2 食品厂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备注 |
厂界 |
臭气浓度a |
半年 |
适用于所有排污单位 |
非甲烷总烃 |
半年 |
适用于生产过程中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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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 |
半年 |
适用于有原料破(粉)碎、脱皮(壳)、筛分及产品筛分、喷浆造粒工序等涉及颗粒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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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 |
半年 |
适用于有氨制冷系统或液氨储罐的排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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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氨 |
半年 |
适用于有生化污水处理的排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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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若周边有环境敏感点或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注 2:无组织废气监测须同步监测气象参数。 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辅用料、生产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恶臭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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