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炼制厂废水排放监测
1 监测点位
石油炼制厂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的设置按照表 1 中的规定执行。
2 监测指标与频次
石油炼制厂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表 1 石油炼制厂废水排放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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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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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周 |
石油类、pH 值、悬浮物、总氮、总磷、硫化物、挥发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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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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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钒、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苯、总氰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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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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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焦化装置冷焦水、切焦水废水排放口 |
苯并(a)芘 |
半年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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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减压蒸馏装置电脱盐废水排放口 b |
总汞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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烷基汞 |
半年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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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水汽提装置废水排放口 |
总砷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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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废水排放口 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烟气脱硫废水排放口 |
总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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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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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汽油调和车间废水排放口 四乙基铅生产装置废水排放口 |
总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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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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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排放口 |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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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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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 2: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应同步监测流量。 注: a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执行。 b 适用于加工含汞原油的情况。 c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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