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您好!欢迎来到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油烟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水质检测,土壤检测,建研环境监测-官网

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

全国咨询热线:020-31800473
18922713602

关注建研资讯·行业政策先知道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和监测因子选择依据

作者: 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 建研环境监测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7.23
信息摘要:
通过风险管控可以实现安全利用,但不是所有的风险管控均可实现安全利用。例如,通过限制进入等措施,防止人群进入污染区域,可以管控对人体的风险,但…

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采用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污染不一定消除,能否实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通过后,是否可以移出名录?

构成土壤污染风险的因素有三个:污染源、暴露途径和受体(如人群),三者缺一不可。污染土地安全利用是指采取补救风险控制措施,使污染土地对人类健康造成的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修复是通过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降低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毒性,达到安全利用的目的。风险管控就是采取各种措施,消除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降低风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从而达到安全利用的目的。例如,采取屏障措施,切断污染物的接触路径,使人们无法接触污染土壤,从而消除和降低污染土壤的健康风险。维修和风险控制措施能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通过风险管控可以实现安全利用,但不是所有的风险管控均可实现安全利用。例如,通过限制进入等措施,防止人群进入污染区域,可以管控对人体的风险,但不能保障该地块可以安全利用。因此只有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才可以移出名录。



被移出名录的采用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如何满足长期安全利用要求,政府部门如何进行监管?

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可以移出名录。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的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从事后期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对后期管理活动结果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是基于特定的土地利用方式、场地条件、暴露情景等确定的,因此,经风险管控、修复后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再开发利用,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条件,一旦有关条件发生变更,地块仍然可能存在风险,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政监管能够确保后期管理满足长期安全要求。



在风险管控地块上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后如何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管?

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的规定,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应提出后期环境监管要求,一般包括长期环境监测与制度控制。后期环境监管要求参照HJ25.5-2018执行。



是否所有清淤底泥均禁止在农用地使用,可否通过检测确定是否可能对农田土壤造成污染,对没有污染的可在农田使用?如果可在农用地使用,是否有标准要求及布点、检测的技术规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规定,在农用地施用清淤底泥,不得对土壤造成污染。

(2)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清淤底泥相关污染控制地方标准。

(3)施用清淤底泥时,原则上清淤底泥产物中污染物的含量应不高于施用地土壤中相应的含量。清淤底泥施用前、后要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当停止施用并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如何确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确定。



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和监测因子选择应符合哪些规定?

(1)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该导则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基本因子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基本项目一致。该导则实施之前,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需要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对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要求,既包括表1中所列必测项目,也包括依据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选测项目。



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3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来进行检测分析,但HJ834该标准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未来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实施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27417-2017)、《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GB36600-2018苯胺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

【相关推荐】
建研推荐资讯
新造油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新造油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收公众监督,将新造油库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28日)新造油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
2023-11-29
新造油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

新造油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

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收公众监督,将新造油库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28日)新造油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
2023-11-29
新造油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新造油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收公众监督,将新造油库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28日)新造油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2023-11-29

咨询热线

18922713602
020-31800473
  • 电话:电话:18922713602
    座机:020-31800473
  • 传真:邮箱:jianyan_yyb@163.com
    传真:020-31800473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翔三路52号建研生态环境产业园
  • <a title="<a title="<a title="<a title="<a title="建研环境监测" target="_blank" href="javascript:void(0);"></a>" target="_blank" href="javascript:void(0);"></a>" target="_blank" href="javascript:void(0);"></a>" target="_blank" href="javascript:void(0);"></a>" target="_blank" href="javascript:void(0);"></a>官方公众号
  • <a title="<a title="<a title="建研环境监测" target="_blank" href="javascript:void(0);"></a>" target="_blank" href="javascript:void(0);"></a>" target="_blank" href="javascript:void(0);"></a>业务咨询客服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