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装工序废气排放监测
1 涂装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涂装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执行。
表1 涂装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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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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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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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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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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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排放口 |
一般排放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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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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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预处理抛丸、打磨、喷砂、喷丸、清理等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季度 |
半年 |
年 |
化学预处理(酸洗)废气排气筒a |
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 |
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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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覆 |
水性涂料涂覆设施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b、挥发性有机物 c、特征污染物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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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 |
半年 |
年 |
溶剂涂料涂覆(含溶剂擦洗)设施废气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c |
月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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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 b、苯、甲苯、二甲苯、特征污染物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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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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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涂料涂覆设施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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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入化石燃料燃烧废气涂覆设施废气排气筒 e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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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化成膜 |
水性涂料(含胶)固化成膜设施废气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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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c、特征污染物 d |
季度 |
半年 |
年 |
溶剂涂料(含胶)固化成膜设施废气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c |
月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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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甲苯、二甲苯、特征污染物 d |
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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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涂料固化成膜设施废气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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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c |
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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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入化石燃料燃烧废气固化成膜设施废气排气筒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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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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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点补、调漆等生产设施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c |
季度 |
半年 |
年 |
中间打磨生产设施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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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加热炉生产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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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料、加工、焊接等含尘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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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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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脂纤维、塑料加工等有机废气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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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c |
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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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结合项目工艺及产排污特点,选择项目所包含监测点位进行监测。 注 3:本标准重点排污单位按环境要素实行分类管理,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本表执行。 注 4:本标准主要排放口为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的主要排放口。 注 5: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应当按期落实“国发〔2018〕22 号”关于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相关要求。
a 根据所用原料及工艺特点,确定具体监测指标。 b 适用于采用喷涂工艺等产生颗粒物污染物情况。 c 挥发性有机物的表征物质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 本表中的监测频次适用于采用非甲烷总烃表征的情况。若以 TVOC 表征,监测频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为半年一次,重点排污单位的一般排放口和非重点排污单位为一年一次。 根据以下原则开展 TVOC 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结合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和有关环境管理中要求,筛选确定计入 TVOC 的物质;单项物质无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对非甲烷总烃和 TVOC 均提出限值要求的,应同时满足以上监测频次要求。 d 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的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待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e 仅适用于排气筒混入传统化石燃料燃烧废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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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涂装工序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涂装工序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2执行。
表 2 涂装工序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厂界 |
挥发性有机物 a、颗粒物、特征污染物 b |
半年 |
涂装工段旁 c |
挥发性有机物 a、颗粒物、特征污染物 b |
季度 |
注:若周边有敏感点,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a 挥发性有机物的表征物质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 本表中的监测频次适用于采用非甲烷总烃表征的情况。若以 TVOC 表征,监测频次为:重点排污单位为半年一次, 非重点排污单位为一年一次。 根据以下原则开展 TVOC 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结合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和有关环境管理中要求,筛选确定计入 TVOC 的物质;单项物质无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对非甲烷总烃和 TVOC 均提出限值要求的,应同时满足以上监测频次要求。 b 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的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待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c 适用于涂装工段无密闭空间情况,如船舶制造工业的船坞及码头工段,监测点位设置参考 HJ/T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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