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方案制定
1 废水排放监测
1.1 监测点位
有转化膜处理工序或其他特殊工序,且产生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所有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还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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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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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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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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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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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
重点排污单位 |
流量、六价铬 a、总铬 a、总镍 a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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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排污单位 |
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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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总排放口 |
重点排污单位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
自动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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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氮、悬浮物、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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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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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物 a、总锌 a、总锰 a、总铜 a |
月 |
季度 |
||
非重点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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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 |
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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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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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排放口 |
重点排污单位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
自动监测 |
— |
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
季度 |
— |
||
非重点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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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 |
季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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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排放口 |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
月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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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标准重点排污单位按环境要素实行分类管理,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本表执行。
a 根据原辅材料使用等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具体的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不产生的污染物,可不进行监测。 b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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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废气排放监测
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排污单位的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2执行。
表2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序 |
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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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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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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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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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排放口 |
一般排放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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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处理 |
机械预处理抛丸、打磨、喷砂、喷丸、清理等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季度 |
半年 |
年 |
化学预处理(酸洗)废气排气筒a |
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 |
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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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覆 |
水性涂料涂覆设施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b、挥发性有机物 c 、特征污染物 d
|
季度 |
半年 |
年 |
溶剂涂料涂覆(含溶剂擦洗)设施废气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c |
月 |
半年 |
年 |
|
颗粒物 b、苯、甲苯、二甲苯、 特征污染物 d
|
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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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涂料涂覆设施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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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入化石燃料燃烧废气涂覆设施废气排气筒 e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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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化成膜 |
水性涂料(含胶)固化成膜设施废气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c、特征污染物 d |
季度 |
半年 |
年 |
溶剂涂料(含胶)固化成膜设施废气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c |
月 |
半年 |
年 |
|
苯、甲苯、二甲苯、特征污染物 d |
季度 |
||||
粉末涂料固化成膜设施废气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c |
季度 |
半年 |
年 |
|
混入化石燃料燃烧废气固化成膜设施废气排气筒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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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季度 |
半年 |
年 |
|
其他 |
点补、调漆等生产设施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c |
季度 |
半年 |
年 |
中间打磨生产设施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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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加热炉生产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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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料、加工、焊接等含尘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季度 |
半年 |
年 |
|
树脂纤维、塑料加工等有机废气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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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 c |
季度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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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结合项目工艺及产排污特点,选择项目所包含监测点位进行监测。注 3:本标准重点排污单位按环境要素实行分类管理,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本表执行。 注 4:本标准主要排放口为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的主要排放口。 注 5: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应当按期落实“国 发〔2018〕22 号”关于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相关要求。
a 根据所用原料及工艺特点,确定具体监测指标。 b 适用于采用喷涂工艺等产生颗粒物污染物情况。 c 挥发性有机物的表征物质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 本表中的监测频次适用于采用非甲烷总烃表征的情况。若以 TVOC 表征,监测频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为半年一次,重点排污单位的一般排放口和非重点排污单位为一年一次。 根据以下原则开展 TVOC 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结合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和有关环境管理中要求,筛选确定计入 TVOC 的物质;单项物质无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对非甲烷总烃和 TVOC 均提出限值要求的,应同时满足以上监测频次要求。 d 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的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待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e 仅适用于排气筒混入传统化石燃料燃烧废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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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表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厂界 |
挥发性有机物 a、颗粒物、特征污染物 b |
半年 |
涂装工段旁 c |
挥发性有机物 a、颗粒物、特征污染物 b |
季度 |
注:若周边有敏感点,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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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挥发性有机物的表征物质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 本表中的监测频次适用于采用非甲烷总烃表征的情况。若以 TVOC 表征,监测频次为:重点排污单位为半年一次, 非重点排污单位为一年一次。 根据以下原则开展 TVOC 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结合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和有关环境管理中要求,筛选确定计入 TVOC 的物质;单项物质无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对非甲烷总烃和 TVOC 均提出限值要求的,应同时满足以上监测频次要求。 b 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的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待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c 适用于涂装工段无密闭空间情况,如船舶制造工业的船坞及码头工段,监测点位设置参考 HJ/T 55。 |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 中的原则及 GB 12348 中的要求,主要考虑下料、加工、抛丸、喷砂、喷丸、打磨、机泵电机、冷却塔、空调机组、空压机、风机、冷冻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4 执行。
表 4 噪声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厂界 |
等效连续 A 声级(Leq ) |
季度 |
注 1:周边有敏感点,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注 2:夜间生产的须监测夜间噪声。 |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土壤、空气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可按照 HJ 664、HJ 964、HJ/T 55、HJ/T 164、HJ/T 166、HJ 194 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91、HJ 442 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可参照表 5 执行。
表 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环境要素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环境空气 |
挥发性有机物 a、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特征污染物 b |
半年 |
地表水 |
pH 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锌、铜、铬(六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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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 |
地下水 |
水位、pH 值、耗氧量、氨氮、氟化物、铬(六价) 、铜、锌、锰、镍等 |
年 |
海水 |
pH 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LAS)、六价铬、总铬、铜、锌、镍等
|
半年 |
土壤 |
pH 值、铬、镍、铅、铜、锌、苯、甲苯等 |
年 |
a 本表中暂时采用非甲烷总烃表征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空气监测指标。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标准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
b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待相关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表 5 中的监测指标外,5.1.1 和 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5 和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 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5.3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 819 执行。
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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