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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环评工艺“UV光催化+活性炭”拟改为“活性炭+活性炭”

作者: 广东建研环境监测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 建研环境监测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4.26
信息摘要:
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

关于行业类别的判断和是否属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的问题

问题: 兹有我司东莞市xx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光学板材的加工生产,即产品为用于护目镜的光学镜片。项目主要的原料为PMMA片材、辅料为水性加硬液(使用量为0.5t/a),主要的生产工艺流程为PMMA片材开料→除静电→淋涂(水性加硬液+水)→烘干(烘干温度为50-60℃)→烘烤(烘烤温度为60-80℃)→覆膜(覆PE膜)→包装出货。我司现有两个问题:
问题1:我司产品可用于制作护目镜中的镜片等, 是否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类别》(GB/T 4754-2017)中“C35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C3587眼镜制造”中树脂材料制眼镜片?
问题2:因我司使用的水性加硬液中含有9%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其挥发会产生VOCs,请问我司这种行业和生产工序是否属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工业涂装)?
回复: 您好!关于问题1的答复:根据贵司关于产品类别、生产用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的描述,贵司行业类别 应归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类别》(GB/T 4754-2017)中“35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3587眼镜制造”。

关于问题2的答复:根据贵司行业类别及生产工艺特点,贵司的生产工序可归属于表面涂装行业,表面涂装行业是我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 国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建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环评VOCs 处理措施选择和升级问题

问题: 您好!(1)我司是东莞手机壳生产企业,涉及喷漆工序,原环评批复VOCs治理工艺为“UV光催化+活性炭” ,现已验收并运行约2年多。现考虑UV有爆炸风险和产生臭氧(地方臭氧长期超标),我司 拟将其工艺改为”活性炭+活性炭”, 即把原来UV装置换成活性炭,根据文献和省厅各种技术规范活性炭处理效果较UV光催化好, 即本项目VOCs处理工艺属于升级,请问这样技改是否可行?是否豁免办理技改环评手续?
(2)根据东莞政策VOCs处理工艺要求必须“二级处理”,据说二级指不同处理工艺,请问 二级处理”国家或者省厅有出处吗?若“二级处理”上述“活性炭+活性炭”是否可行?
回复: 您好!关于问题1的答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 (粤环函〔2020〕108号)第二十项明确豁免手续办理项目:脱硫、脱销、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企业现有环境治理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新;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干化改造。建议按规定执行。
关于问题2的答复: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要求各相关行业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施。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建议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具体事项请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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