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厂环保验收监测内容
1 监测期间工况要求
以文字或表格形式叙述现场监测期间企业生产情况、实际产量、设计产量、生产或运行负荷率(以主产品产量考核生产负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处理污染物量、实际处理污染物量、处理负荷率。
2 验收监测的内容
制药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内容主要依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同时记录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及天气情况);废水车间及总排口污染物排放监测、项目雨排口监测;噪声监测;
2.2 废气净化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污水处理设施及各主要处理单元处理效率的监测;
2.3 单位产品排水量的核查;
2.4 废水排入集中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口、出口进行监测并对运行期间进口、出口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
2.5 受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批复有要求时);
2.6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需现场监测数据评价的项目和内容及总量控制指标的监测。
3 监测点位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及相关的技术规范确定各项监测内容的具体监测点位并绘制各监测点所在的厂区位置图、各监测点位的平面布设图;对于废气排气筒,应给出测点所在截面的几何尺寸。
对产污工艺相同、污染物排放因子也相同的多个排放口,可采用随机抽测的方式监测(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 50%)。对于安全防护措施无法落实的排放口可不布点监测。监测点位一览表参见附录C 中表 C.16-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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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测因子及频次
4.1 制药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主要污染因子参考表1。
表 1 制药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主要污染因子一览表
污染源类型及其监测点位 |
监测污染因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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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有组织 |
化学合成类 |
化学合成工序 |
氯化氢、颗粒物、氨、非甲烷总烃、苯、甲醇、甲醛、二氯甲烷、三 氯甲烷、四氯化碳、苯胺类、氯苯类、乙腈、四氢呋喃、二甲基甲酰胺、臭气浓度等 |
精制工序 |
颗粒物、甲苯、甲醇、乙醇、甲醛、丙酮、非甲烷总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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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回收 |
甲苯、甲醇、乙醇、甲醛、丙酮、非甲烷总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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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类、中药类 |
粉碎前处理 |
颗粒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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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 |
甲苯、甲醇、乙醇、甲醛、丙酮、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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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纯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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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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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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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类 |
发酵工序 |
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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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菌渣烘干废气 |
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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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制工序 |
颗粒物、甲苯、甲醇、乙醇、甲醛、丙酮、非甲烷总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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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回收 |
甲苯、甲醇、乙醇、甲醛、丙酮、非甲烷总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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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类 |
制备 |
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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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化 |
二氧化碳、乙醇、非甲烷总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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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纯化 |
颗粒物、氯化氢、氨、苯酚、环氧乙烷、乙腈、甲醛、非甲烷总烃、 臭气浓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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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回收 |
甲苯、甲醇、乙醇、甲醛、丙酮、非甲烷总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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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房 |
臭气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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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装制剂类 |
粉碎、干燥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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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焚烧炉废气 |
烟气黑度、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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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废气 |
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及设计指标设监测因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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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 |
污水处理站 |
厂界上、下风向 |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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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或其他露天操作工艺 |
甲苯、甲醛、丙酮、乙醇、非甲烷总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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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及各处理单元 |
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及设计指标设监测因子,计算去除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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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各处理单元 |
按照设计指标设监测因子,计算去除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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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 |
流量、一类污染物(总汞、烷基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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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如单独排放)排水口 |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氨氮、总磷、总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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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排放口 |
化学合成类 |
色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总氰化物、氨氮、总氮、总磷、总铜、总锌、硫化物、氯化物、硝基苯类、苯胺类、二氯甲烷、总有机碳、急性毒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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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类、中药类 |
色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总氰化物、急性毒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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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类 |
色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总氰化物、氯化物、急性毒性、总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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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类 |
色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氮、总磷、甲醛、乙腈、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总有机碳、急性毒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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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装制剂类 |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急性毒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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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时) |
色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总氰化物、氨氮、总氮、总磷、总铜、总锌、硫化物、氯化物、硝基苯类、苯胺类、二氯甲烷、总有机碳、急性毒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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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排及清下水排口 |
pH、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有机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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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振动 |
厂界噪声 |
等效连续 A 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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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点噪声 |
等效连续 A 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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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要求核查的工艺参数 |
水循环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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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因制药行业化学品种类多,表中所列主要污染物及监测因子应结合项目工艺种类、产污特点,针对原辅材料、稳定中间体、产品中所涉及的特征因子,参考环评报告和相关排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表中所列其他废气,主要指产生二次污染、易扰民的污染源所排放的废气,应结合产污特点,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确定,如污水处理站有组织废气、废菌渣烘干废气等。 3. 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厂界布点原则根据 HJ/T55 进行。 4. 雨排口仅在有流动水时采样。 5. 厂界噪声布点原则 (1) 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 (2) 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点布点; (3) “厂中厂” 原则上不布点; (4) 面对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 (5) 厂界紧邻交通干线原则上不布点。 6.以上敏感点或敏感目标指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及环评审批文件规定需重点关注的区域或目标。 |
4.2 制药建设项目验收监测频次
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因子的监测频次,按环发(2000)38号文件、GB16297、GB8978、GB5468、HJ/T55等相关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雨排口监测频次一般为1-2次/天,不少于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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