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环保验收监测内容
1 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
通过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及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内容如下:
a)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1) 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对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有要求的,应进行去除效率的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需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原因。
2) 有组织排放废气﹝涂装生产单元喷涂、电泳、烘干、柴油发动机出厂检测试验、燃煤(油)工业炉窑等废气﹞处理设施去除效率的监测(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分别布设监测点位)。
3) 污水处理设施及各处理单元(涂装车间转化膜处理生产设施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等)处理效率的监测(废水处理设施进出口及各处理单元进出口分别布设监测点位)。
4)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 5 个且小于 20 个的, 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 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等于20 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 30%。
b)污染物排放监测
1) 车间或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厂区废水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有排水时)污染物排放监测;
2) 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4) 固体废物监测。
c)“以新带老”监测: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对“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开展监测。
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环保设施调式运行效果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见表1~表4。其中,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废水监测应满足 GB/T 16157、HJ/T 55、HJ/T 91、HJ/T 92、HJ/T 397、HJ 493、HJ 494、HJ 495、HJ 733 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验收监测点位统一使用如下标识符:废水★、无组织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环境噪声▲、固体废物■。
表1 发动机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废气验收监测内容、监测频次一览表
监测点位 |
监测污染因子 |
监测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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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元 |
生产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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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加工 |
干式机械加工废气排放口 |
颗粒物 |
3 次/天,监测 不少于 2 天 |
湿式机械加工废气排放口 |
挥发性有机物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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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处理 |
表面热处理废气排放口 |
挥发性有机物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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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热处理废气排放口 |
氨、氰化氢、氯化氢、硫酸雾等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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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 |
电镀废气排放口 |
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氟化物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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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 |
喷涂 c 废气排放口 |
颗粒物、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a |
|
烘干废气排放口 |
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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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磨、调漆等废气排放口 |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a |
||
检测试验 |
柴油发动机出厂检测试验废气排放口 |
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a |
|
汽油发动机出厂检测试验废气排放口 |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a |
||
厂界 |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a、氨、氰化氢、氯化氢、硫酸雾等 b |
4 次/天,监测不少于 2 天, 同步记录气 象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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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标准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 TOC 或NMOC 监测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b 见 GB 16297、GB 14554 所列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及频次,待汽车制造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c 污染治理工艺为水旋、文丘里等时,监测污染因子为颗粒物;污染治理工艺为吸附+热力焚烧/催化燃烧等时, 监测污染因子为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d 电镀工艺废气排放执行 GB 21900,待电镀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
表2 汽车制造企业工业炉窑及公用单元建设项目废气验收监测内容、监测频次一览表
监测点位 |
监测污染因子 |
监测频次 |
|
生产单元 |
生产工艺 |
||
工业炉窑 |
燃气工业炉窑废气排放口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3 次/天,监测不少于 2 天 |
燃煤(油)工业炉窑废气排放口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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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a |
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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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气)锅炉废气排放口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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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系统 |
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排放口 |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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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 |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 b |
4 次/天,监测不少于 2 天, 同步记录气 象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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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适用于 HJ/T 255 的锅炉按本表格执行。 b 见 GB 16297、GB 14554 所列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及频次,待汽车制造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
表3 发动机制造企业建设项目废水验收监测内容、监测频次一览表
监测点位 |
监测污染因子 |
监测频次 |
电镀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流量 |
4 次/天,监测不少于 2 天 |
生产废水总排放口 |
pH、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 a、石油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氰化物b、c、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铜 c、总锌 c、总铁 c、总铝 c、总氮 c、总磷 c、氟化物 c、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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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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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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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生产柴油发动机的企业,需增测。待汽车制造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监测项目磷酸盐调整为总磷。 b 适用于渗碳热处理生产单元。 c 适用于电镀工艺。待电镀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
表4 汽车制造企业建设项目厂界噪声验收监测内容、监测频次一览表
监测点位 |
监测污染因子 |
监测频次 |
厂界 |
等效连续A 声级 |
至少监测 2 天,每天昼、夜各 1 次。 |
注: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原则按照GB 12348、HJ 819 执行。 |
2 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土壤环境等的监测, 如有新增的环境敏感目标也应纳入监测范围。验收监测时环境质量监测因子、监测点位、监测频次要求见表5。
表5 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验收环境质量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一览表
类别 |
监测点位 |
监测因子 |
监测频次 |
环境空气 |
敏感目标 |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TSP)、其他特征污染物 a |
至少监测 2 天,采样时间按GB3095 执行。 |
地表水 |
敏感目标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磷酸盐、总氮、石油类、其他特征污染物 a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2 次/天(受潮汐影响监测断面,涨退潮各 1 次)。 |
地下水 |
敏感目标 |
pH、总硬度、耗氧量、氨氮、氯化物、硫酸盐、石油类、总锌、总镍、其他特征污染物 a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2 次/天。同时记录地下水水位及井深。 |
声环境 |
敏感目标 |
等效连续 A 声级 |
至少监测 2 天,昼夜各 1 次。 |
土壤 |
敏感目标 |
特征污染物 a |
至少布设 3 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采一个样。 |
注 1:环境质量监测应满足 GB 17378、HJ/T 91、HJ/T 164、HJ/T 166、HJ/T 194、HJ 442 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注 2:验收监测点位统一使用如下标识符:环境水质☆、环境空气○、敏感点噪声△。 a 特征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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