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炼制企业环保验收监测内容
1 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
通过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及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内容如下:
a ) 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1) 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对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有要求的,应进行去除效率的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需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原因。
2)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 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 5 个且小于 20 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 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等于 20 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 30%。
b) 污染物排放监测
1) 车间或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厂区废水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有排水时)污染物排放监测;
2) 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4) 固体废物监测。
c)“以新带老”监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对“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开展监测的。
环保设施调式运行效果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见表1。
表1 石油炼制工程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一览表
类别 |
监测点位 |
监测因子 |
监测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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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有组织排放废气 |
工艺加热炉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氧含量、废气参数 a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3 次/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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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裂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 |
处理设施进口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参数 a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3 次/天。进、出口须同步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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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镍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氧含量、废气参数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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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排气筒 |
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氧含量、废气参数 a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3 次/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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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气回收装置 |
处理设施进口 |
硫化氢、二氧化硫、硫酸雾 b、废气参数 a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3 次/天。进、出口须同步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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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
硫化氢、二氧化硫、硫酸雾 b、氮氧化物 c、非甲烷总烃、氧含量、废气参数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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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沥青装置排气筒 |
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氧含量、废气参数 a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3 次/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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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
处理设施进口 |
非甲烷总烃、废气参数 a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3 次/天。进、出口须同步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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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
氨 d、硫化氢 d、甲硫醇 d、臭气浓度 d、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其他特征污染物e、废气参数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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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治理设施 |
处理设施进口 |
非甲烷总烃、废气参数 a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3 次/天。进、出口须同步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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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设施出口 |
非甲烷总烃、其他特征污染物 e、废气参数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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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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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设置进口 |
颗粒物、二氧化硫、废气参数 a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3 次/天。进、出口须同步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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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氧含量、废气参数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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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子液法烷基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排气筒 |
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氧含量、废气参数 a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3 次/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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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 f |
处理设施进口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参数 a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3 次/天。进、出口须同步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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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
烟气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 g、非甲烷总烃 h、氧含量、废气参数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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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炉 |
处理设施进口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锑、铬、锡、铜、锰及其化合物)、废气参数 a |
至少监测 2 天, 不少于 3 次/天 i。进、出口须同步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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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处理设施出口 |
烟气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锑、铬、锡、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氧含量、废气参数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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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筒 |
特征污染物(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废气参数 a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3 次/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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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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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边界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 j、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氨 d、硫化氢 d、臭气浓度 d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3 次/天,同步记录气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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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
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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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汞原油常减压蒸馏装置电脱盐工艺废水排放口 |
总汞、烷基汞、流量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4 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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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水汽提装置废水排放口 |
总砷、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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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排放口 |
催化裂化装置脱硫废水排放口 |
总镍、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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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脱硫废水排放口 |
总镍、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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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汽油调和车间废水排放口 |
总铅、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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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基铅生产装置废水排放口 |
总铅、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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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焦化装置冷焦水、切焦水废水排放口 |
苯并(a)芘、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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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场 |
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进口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有机碳、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流量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4 次/天。处理设施前、后的采样时间应考虑处理周期合理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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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总排口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总钒、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苯、总氰化物、动植物油 k、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k、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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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排放口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
有水时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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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单位原(料)油排水量(m³/t 原油) |
按照 GB 31570 要求核算,若实际加工原(料)油实际排水量超过规定的基准排水量,须按 GB 31570 中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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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
厂界环境噪声 l |
等效连续 A 声级 |
至少监测2 天,每天昼、夜各 1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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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废水监测应满足 GB/T 16157、HJ/T 55、HJ/T 91、HJ/T 92、HJ/T 397、HJ 493、HJ 494、HJ 495、HJ 733 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注 2:验收监测点位统一使用如下标识符:废水★、无组织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环境噪声▲、固体废物■。 注 3:监测处理设施进口的,则需考核去除效率。 a 废气参数包括废气温度、废气湿度、废气流速、流量。 b 酸性气回收装置生产硫酸监测该项目。 c 适用于采用氧化法尾气污染物控制的酸性气回收装置。 d 恶臭污染物同时应满足 GB14554 中对监测频次的要求。 e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治理设施排气筒的特征污染物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确定。同时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须同步监测。 f 不适用于 HJ/T 255 的锅炉按本表格执行。 g 锅炉燃料为燃煤时,监测此因子。 h 有工艺废气掺烧时,监测此因子。 i 若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18484 等排放标准,监测频次应同时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j 适用于工艺装置中有连续催化重整装置或采用离子液法烷基化装置的情况。 k 若生活污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监测此因子。 l 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原则按照 GB 12348、HJ 819 执行。 |
2 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声环境、土壤环境等的监测,如有新增的环境敏感目标也应纳入监测范围。验收监测时环境质量监测因子、监测点位、监测频次要求见表 2。
表2 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验收环境质量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一览表
类别 |
监测点位 |
监测因子 |
监测频次 |
环境空气 |
敏感目标 |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TSP)、其他特征污染物 a |
至少监测 2 天,采样时间按GB 3095 执行。 |
地表水 |
敏感目标 |
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氟化物、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氰化物、铅、砷、镍、汞、烷基汞、其他特征污染物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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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2 次/天(受潮汐影响监测断面,涨退潮各 1 次)。 |
地下水 |
生产装置区、罐区、固体废物贮存区、管廊沿线等的 地下水敏感目标 |
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氰化物、铅、砷、镍、汞、其他特征污染物a |
至少监测 2 天,不少于 2 次/天。同时记录地下水水位及井深 |
海水 |
敏感目标 |
水温、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氰化物、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其他特征污染物 a |
至少监测 2 天,2 次/天(涨、退潮各 1 次),或结合项目排放口 废水排放规律确定监测频次。 |
声环境 |
厂区周边、铁路专用线沿线等的敏感目标 |
等效连续 A 声级 |
至少监测 2 天,昼夜各 1 次。 |
土壤 |
敏感目标 |
汞、砷、铅、镍、其他特征污染物 a |
至少布设 3 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采一个样。 |
注 1:环境质量监测应满足 GB 17378、HJ/T 91、HJ/T 164、HJ/T 166、HJ/T 194、HJ 442 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注 2:验收监测点位统一使用如下标识符:环境水质☆、环境空气○、敏感点噪声△。 a 其他特征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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