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污染程度大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将废气、废水的排放口区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实行差异化管理模式。主要排放口既控制排放浓度,也控制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原则上只控制排放浓度,如果行业技术规范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判定主要排放口的原则
(1)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包括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可不许可排放量。因此,按照主要和一般排放口管控要求,确定实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排放口按照一般排放口管控。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和各行业技术规范确定的主要排放口。
(3)除上述规则之外,原则上对涉及下列生产设施对应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 各种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 工业炉窑(水泥窑、炼焦炉、熔炼炉、 焚烧炉、熔化炉、铁矿烧结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
• 化工类排污单位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
• 其他与上述所列排放相当主要污染物的污染源。
(4)对于多个废气污染源共用一个排放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
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排放口编号原则
(1)如果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放口有编号的,则应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
(2)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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