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方案制定
1 废水排放监测
1.1 监测点位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含有颜料生产或其他原料中含有汞、镉、铬、六价铬、铅等重金属的,还须在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 位级别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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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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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 污单位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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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浮物、色度、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石油类、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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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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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酚、苯胺类a、总铜a、苯、甲苯、乙苯、二甲苯 |
季度 |
半年 |
||
车间或生产设 施废水排口 |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 |
月 |
||
烷基汞 |
半年 |
|||
非重点 排污单 位 |
废水总排放口 |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色度、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石油类、动植物油
|
季度 |
半年 |
挥发酚、苯胺类a、总铜a、苯、甲苯、乙苯、二甲苯 |
半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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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口 |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 |
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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烷基汞 |
年 |
|||
雨水排放口 |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月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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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排放口 |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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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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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2:重点排污单位为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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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适用于含有颜料生产且颜料年产量在1000 t及以上的油墨制造企业。 b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
2 废气排放监测
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2.1.1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2.1.2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2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储罐废气排气筒a |
非甲烷总烃(NMHC)b |
季度 |
苯、苯系物c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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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d,g |
年 |
|
工艺含尘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季度 |
非燃烧法工艺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NMHC)b |
月 |
苯、苯系物c、异氰酸酯类e,g |
季度 |
|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d,g |
半年 |
|
燃烧法工艺有机废气 处理设施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NMHC)b |
月 |
苯、苯系物c、异氰酸酯类e,g、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
季度 |
|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d,g |
半年 |
|
二噁英类f |
年 |
|
实验室有机废气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NMHC)b |
季度 |
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NMHC)b、臭气浓度、氨、硫化氢 |
半年 |
注1:废气监测须按相关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a适用于GB37824的固定顶罐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如无苯系物溶剂储存,储罐废气排气筒的监测指标为NMHC和TVOC。 b非甲烷总烃有去除效率要求的,应同时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进口。 c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d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和副产品,结合GB 37824附录A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 e异氰酸酯类包括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IPDI)和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PAPI),适用于聚氨酯类涂料和油墨。
f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须监测该指标。 g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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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
次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GB 37824和HJ 819中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表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厂界 |
苯 |
半年 |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搅拌机、研磨机、分离设备、风机、水泵、空压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 1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质量开展监测。可按照HJ 2.2、HJ 194、HJ 664、HJ/T 166、HJ/T 164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监测点位,监 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4执行。
表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环境空气 |
PM10、苯、二甲苯、苯乙烯等 |
年 |
土壤 |
汞、镉、铬(六价)、铅、苯、甲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苯乙烯等 |
年 |
地下水 |
汞、镉、铬(六价)、铅、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量)、苯乙烯等 |
年 |
注: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和副产品,结合 GB 3095、GB 36600、GB/T 14848和HJ 2.2,筛选确定具体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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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要求
5.1 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1.1和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3和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 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 819执行。
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 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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